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是:1。模型簡單靈活;2.權力與管理權分離;3.結構靈活;4.雙重征稅。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