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七條合夥人擅自處理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才能執行的事項,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無權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夥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所得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