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