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訂的:
1.如果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降低約定條件(工資等。)的勞動合同續簽吧,而員工不同意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就會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員工壹方或雙方拒絕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會有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