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