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是壹種聯營組織,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主體仍然是參與聯營的成員。因此,合資各方應對聯合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 * *之間聯營,以同壹方式經營,不符合法人條件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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