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現單位無異議,新單位知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由新單位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詞條國企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