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記載的內容不壹致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壹)保險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壹致的,以保險單為準。但是,不壹致之處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署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壹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較晚的形成時間為準;(4)保險憑證有書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