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鐵路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質量事故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巖土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證書、終身不予註冊等處罰。
法律依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依據《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工程質量事故等級以上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造成等級以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並負有全部責任、重大責任和重要責任的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投標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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