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可被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和第1091條所述的“虐待”。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壹並判決。
上一篇:美國政府債務為何突破20萬億美元大關?下一篇:投保審批表有法律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