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未履行通知義務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損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壹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因未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壹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壹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因未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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