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遷出戶籍管轄地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2.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3.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