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簽證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外國人在國外申請中國簽證,由中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辦理。在國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的外交宮、領事官員和公務人員的簽證申請,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權的外事機構受理;其他持外交或者公務護照的外國人申請簽證,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權的外事機構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公安機關受理。持普通護照或者其他因個人原因來華的人員的簽證申請,由公安部授權的公安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