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