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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加條款與正式條款相沖突。

法律分析:以補充協議為準。因為補充協議可以視為合同雙方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但這個新的約定必須約定明確,不能含糊。在補充協議中,壹般在最後註明“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壹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值得註意的是,原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不能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條款的變更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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