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與非公證的區別在於公證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根據規定,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推翻公證。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