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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經濟糾紛,但未立案,雙方自行和解,律師未參與,是否還需要向律師支付壹般代理費?

因合同中存在經濟糾紛,原告委托律師擔任總代理。根據代理合同,原告應支付65,438+原告收回金額的00%的壹般代理費。

從本案事實可以看出,原告與律師簽訂代理合同後,律師已經開始了代理工作。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沒有邀請律師參與,自行與被告和解,也支持了律師費。

合同中有原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前與被告和解的,可以不支持律師費或者支持幾層律師費,原告可以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或者少支付律師費。

以下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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