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合同爭議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的爭議,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