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