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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後不得轉讓或轉售給第三方的條款。

合同生效後不得轉讓或轉售給第三人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包括債權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定。如雇傭、委托、競業禁止合同、最高額抵押主合同的債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其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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