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標的物及其質量和數量;
3.合同價格或報酬;
4.履行的方式、期限和地點;
5.違約責任;
6.爭端解決方法;
7.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字;
8.約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