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按贈與關系視為另壹方主張的財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號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