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平,就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公平合理,即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確立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壹,是社會道德的體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民法典》第15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情勢危急,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155條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