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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積分兌換獎品。我必須為獎品交稅嗎?

國稅函〔2000〕57號:壹些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計算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適用稅率為20%,沒有抵扣,所以要按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含稅)計算。如果本商場沒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則應按照計稅價值的構成[采購成本× (1+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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