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6歲的孩子給出的與他的年齡和智力相稱的證詞,應該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6歲兒童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向法庭證明案件事實,但如果其證言不符合其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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