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證...
契約壹般可分為以下幾類:
壹、“紅契”是指房地產權利轉移或變更時,當事人訂立合同並繳納稅費後,由縣(市)級政府在合同末尾蓋章的合同。
二是“官契”,是指政府根據契證要求的內容印制的統壹格式合同。產權人繳稅後,政府根據契證草案填寫正契,並加蓋政府印章發給產權人,作為合法產權的憑證。
三、“白契”又稱無稅白契或草契,是指不動產權利轉移或變更時,雙方當事人所簽署的不含稅、不加蓋政府印章的私人契約。
第四,城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有關契稅事項,並已繳納契稅作為憑證,可視為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