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規定不能變更,補充協議中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10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