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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永恒法律名詞解讀

阿奎那第壹次明確地將法哲學理論分為壹般理論和分理論。阿奎那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理性的命令”,“是理性指導行動以達到他的正當目的,而按照亞裏士多德的說法,這是壹切活動的首要原則。”從目的上看,法律是“為公眾幸福的安排”,“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為公眾幸福的安排”...法律的公布是全社會或政治家的事情,他們有責任保護公眾的幸福。”他把法分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四類:①永恒法:神統治整個宇宙的法,源於神的理性和至高的智慧。②自然規律:永恒規律在人類理性中的體現,或者說是人類理性發現的永恒規律。(3)屬人法:是世俗國家的法律,根據人的理性和自然規律,對人的世俗事務作出具體安排。(4)神法:即聖經不是人類理性的產物,而是上帝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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