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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

法律分析:合同文件要能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條款;2.合同條件;3.協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和協議;4.招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5.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預算書和圖紙;6 .標準、規範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當合同文件不明確或不壹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6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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