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益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