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事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生爭議時,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達成解決合同爭議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在仲裁機構主持下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與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負有監督處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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