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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警察能否成為幫助罪犯逃避懲罰的主體?

法律分析:是的。根據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取締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黨委和政府主管打擊犯罪活動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公、檢、法機關和其他負有打擊犯罪職責的機關的工作人員。看守所的警察正好屬於禁止犯罪活動部門的工作人員,符合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有制止犯罪活動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次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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