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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總經理和公司是勞動關系嗎?

1.是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2.判斷依據:(1)雙方及其主觀狀態。特別是工人是會員,受雇主管理。(2)具體的工作內容和行為屬性。(三)關於勞動報酬的規定。(4)該關系已由勞動法調整。

3.妳說的是雖然簽訂了合作協議,但本質上是勞動關系,沒有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有書面勞動合同,本合作協議可作為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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