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隧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