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辦案過程中,由於法官通過事後雙方的陳述和相關證據“再現”了事件發生的過程,這種“再現”過程與事件的實際過程有些出入,這是由於法官不在事件現場而造成的必然。
第三,法律講究證據。即使法官認為我們說的都是真的,因為沒有相關證據佐證,或者我們提供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達不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要求,法官也不能采信。這是法律對這些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所以會有壹些人犯了罪沒被追究卻被冤枉了。
第四,隨著我國人民法律意識,特別是證據意識的提高,妳說的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