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部6月1997+00發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因轉讓、分立、合並、裁決等原因導致權屬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以其他方式變更時,必須進行登記。換房協議簽訂後,當事人按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雙方的換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均應遵守協議,履行換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