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或壹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或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性結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
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視為贈與關系。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