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