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或者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流中清洗存放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配合環保部門對水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全部由障礙設置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