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全部由障礙設置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