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