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樹補償標準兩年以下,每株補償30元;樹齡在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每棵樹補償六十元;三至六年生(含六年生),每株280元;樹齡六至四十年(含四十年)的,每株450元;如果樹齡超過四十年,每棵樹350元。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