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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壹條法律規定,丈夫的工資給妻子。

法律主觀性:

丈夫的工資不能給妻子,法律也沒有規定婚後丈夫的工資必須給妻子。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所以男女之間只要有約定,婚後的工資都是屬於彼此的,丈夫的工資可以不給妻子。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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