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不能,買受人請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法院應當說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說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主張的,應當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