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宏觀調控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89)匯管條字第118號)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擬向境外投資前,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境外投資所在國家(地區)的外匯管理信息和資料,提交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外匯風險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 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獲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調回境內,並按照國家規定結匯或留成。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