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