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第壹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本章規定不適用於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的關系。
第壹百零八條夫妻壹方死亡,另壹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壹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