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是未成年人,在親生父親或母親與家人團聚後,長期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壹起。這種情況壹般被認為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其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
2.繼子女隨繼父母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部分或全部由生父母提供;或者說繼父母盡了撫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但繼子女沒有盡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這種情況壹般視為扶養關系,但遺產的數額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