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質疑事項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