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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以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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